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民初196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安徽亚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亚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亚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流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