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5民初211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胡云峰、汪琴雅(实习),安徽大森(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超堃,男,汉族,1993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镇,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金超,灵璧县黄湾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安徽三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产业园大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299988800。
法定代表人:代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家友,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黄超堃、***、安徽三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向原告**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9530元,逾期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未按照通知在规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进伟
人民陪审员  李巧芝
人民陪审员  李红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申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