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垄、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11051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峰,安徽大森(阜阳)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琴雅,安徽大森(阜阳)律师事务所。

被告:**垄,男,汉族,1993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男,汉族,1983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申,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产业园大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299988800。

法定代表人:代银,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垄、***、安徽三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令: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食补金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572979.06元。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日原告**跟随被告**壶(包工头)到阜阳市站为被告***承包的“安徽三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铁西站钢结构施工工程”从事焊工施工工作,月工资9000元。2019年9月8日原告**在距地面20米的高铁站龙骨架子上从事“打钉固定龙骨三角铁”施工时,因木质架板断裂,致使原告**摔伤。原告受伤后到阜阳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住院42天。经商丘商都法医临床残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伤致左肩关节重度功能障碍构成七级伤、构胸8、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八级伤残、胸3-7左侧横突骨折折成九级伤残、左侧第1-7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胸1-3棘突骨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出具鉴定意见书前一日、护理期150日、后续治疗费120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爽、位红发二人仅赔付原告156900元,严拒绝按照伤残鉴定结果赔偿原告其他各项损失,被告的行为已经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现提出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或灵璧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4日原告通过被告**堃到工地干活,至9月8日发生事件,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一份协议,约定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约定该案应当由虞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虽然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但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0月19日就赔偿问题已经达成一致协议,协议约定:发生争议的,有甲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樊晓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郭腾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