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5民初3545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超堃,男,汉族,1993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位红友,男,汉族,1983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大杨产业园大创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299988800。
法定代表人:代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黄超堃、位红友、安徽三箭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为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民事权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