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民终32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广晟工程有限公司(原湖北楚源江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
法定代表人:汝双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雨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致兴国际钢结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多金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云亭,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广晟工程有限公司、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雨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致兴国际钢结构(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商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商初字第00006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广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399元、上诉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860元、上诉人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8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裴彪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