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雨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雨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淮南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3民初2108号
原告:安徽雨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鑫路6号欣钰雅居苑C2幢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447186。
法定代表人:周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玉洁,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坤,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南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幸福密码小区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048X0(1-1)。
法定代表人:赵志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梦琪,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徽雨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雨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淮南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雨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雨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南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47元,依法减半收取计9973.50元,由原告安徽雨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廖春侠
人民陪审员  魏 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雪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