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9民初116-2号
原告:安徽雨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广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致兴国际钢结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多某,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汝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雨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广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致某以及第三人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湖北广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案涉《土建钢结构项目分包合同》第10条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特此请求依法移送至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涉诉合同的管辖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原告的管辖异议申请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广晟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出副本,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牛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