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雨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鑫丰远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319民初4361号
原告北京鑫丰远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雨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鑫丰远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鑫丰远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鑫丰远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鑫丰远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劲柏
法官助理刘司琪 书记员张焱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