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雨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8执恢38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丰远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盖仁生,北京鑫丰远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邢光胤,男,汉族,1997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安徽雨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鑫丰远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雨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徽雨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雨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田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