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1355号
原告:安徽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与站前路交口名邦西城国际1#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047640T。
法定代表人:董光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瑞,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宽,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同星,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路与潜山路交叉口新际商务中心(新城国际)B座15楼507、1509-1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U5H1P2H。
负责人:陈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灵,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24元,由原告安徽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新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万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