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11执224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肥东县。
被执行人:安徽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3号恒兴广场A区2101室,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劳人仲(2016)436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70347.15元及利息(以人民币70347.15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执行费9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71302.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70347.15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孟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