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佳成架业有限公司

***成架业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3339号

原告:***成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人民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新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军,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进峰,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成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架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架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架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 判 员 张锦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 丹

书 记 员 郑靖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