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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直、**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81执保76号 申请保全人:马直,男性,1970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保全人:**,男性,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保全人:***,女性,1972年0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保全人:***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靶场路1号景城花园1幢2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8968012C。 被保全人:***,男性,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保全人:***,男性,1969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保全人:***成架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牌坊回族满族乡人民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840241。 被保全人:安徽域炀投资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经济卡发去北京路1066号综合楼80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5717440T。 被保全人:***城永利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天长路与临淮路交叉口豪世优庭(二期)4幢107、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2NC6M。 申请保全人马直与被保全人**、***、***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架业有限公司、安徽域炀投资有限公司、***城永利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881民初101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对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在27972863.67元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架业有限公司、安徽域炀投资有限公司、***城永利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在27972863.67元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