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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朱委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621民初2264号
原告***与被告***、朱委员、安徽新天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余绍德
法官助理 文 灿 书 记 员 陈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