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21民初4446号
原告:**,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程,安徽义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安徽义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安徽新天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汶水路。
法定代表人:沙正宇,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新天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余绍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洪倩倩
书 记 员 陈亚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