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513号
申请人:安徽新天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汶水路电商园三期三栋GF区4层444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4228665W。
法定代表人:沙正宇,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二期后勤中心三楼致和路与宣酒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5682777XN。
法定代表人:邬本水,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新天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55698.4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新天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