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同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民辖终545号
上诉人同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1民初33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首先,上诉人系与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非本案一审被告郑州永通特钢有限公司,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签订了《工业品购销合同》,上诉人基于上述买卖合同关系的基本义务为交付烧结烟气脱硝白项目,为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钢制烟道分包合同》,由此可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钢制烟道分包合同》目的为由被上诉人制作、安装烧结机烟气脱硝系统。故该分包合同性质不应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审法院对于本案合同的定性存在错误;其次,本案所涉合同名为分包合同实为承揽合同,而非建设施工合同。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钢制烟道分包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承包人即本案上诉人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原审原、被告因《钢制烟道分包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引发的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郭丽
书记员  李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