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同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81民初5874号
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明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同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国
法官助理 马倩倩 书 记 员 于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