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执保1842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街道牛一社区北。
法定代表人:牛俊卜,总经理。
被申请人:同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东风大道东(肥东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路**)。
法定代表人:金荣森,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同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鲁0181执保18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万元。保全期限内,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货款支付义务为由,请求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同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的冻结。
二、申请人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鲁A×××**汽车一辆同时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红
书记员张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