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振皖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振皖劳务有限公司、**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1执150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振皖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振皖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合仲字第124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振皖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执行实际情况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合仲字第1246号裁决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章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