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民初3888号
原告:***,男,195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章广镇元山村兴隆组**,身份证号码3423011950********。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兵,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3076866A。
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皖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497471XK。
法定代表人:杨华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元疃镇三合村百湾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71********。
原告***与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皖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变更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爱玲
书记员陈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