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振皖劳务有限公司

***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皖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民初3888号

原告:***,男,195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章广镇元山村兴隆组**,身份证号码3423011950********。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兵,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3076866A。

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皖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497471XK。

法定代表人:杨华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元疃镇三合村百湾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71********。

原告***与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皖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变更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爱玲

书记员陈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