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振皖劳务有限公司

***皖劳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8601执2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皖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497471XK。

法定代表人:杨华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执行***皖劳务有限公司与***仲裁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合肥仲裁委员会(2019)合仲字第0349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申请执行人向***皖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92225元、仲裁受理费5344元、处理费5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地、地产辆、证券等查控,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皖A×××××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轿车一辆(未实际控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合作化路××室(不动产证书号:蜀04×××××),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予以信用惩戒。2020年7月21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皖劳务有限公司,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中潮

审判员  彭国超

审判员  魏 琦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铃铃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