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肥西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221财保12号
申请人:付甫会,男,1981年9月15日生,住水城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执业证号:15202201710661822。
被申请人:肥西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严店工业聚集区综合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0123766891329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付甫会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肥西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1031.15元。申请人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担保,保单号为1210512390085383415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肥西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31031.15元限额内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3175元,由付甫会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