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安徽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经济开发区城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98139377J。******
法定代表人:黄海能,执行董事。******
本案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