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4民初3077号
原告:安徽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经济开发区城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98139377J(1-1)。
法定代表人:黄海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庐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庐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庐江县龙桥光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龙桥镇鑫隆商业城9#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336863803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庐江县龙桥光伏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因原告愿意与被告协商解决涉案纠纷,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庐江县龙桥光伏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78元,减半收取6189元由原告安徽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