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5民初23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琴,江西友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生,住云南省邵通市镇雄县。
被告:***,男,汉族,1980年9月30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安,江西国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安徽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经济开发区城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98139377J。
法定代表人:黄海能。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9月30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东段**国网淮北供电公司院内计量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624712972(1-1)。
负责人:马小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居龙,系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与***、***、安徽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安徽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单独约定了理赔标准,与法定的赔偿标准不一致,且投保人不是原告,与原告无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谌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艳萍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