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安徽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5民初23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对原告***诉被告***、***、安徽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赣1025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更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赣1025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根据江西省2020年度统计数据,原告的损失如下:医药费41032.04元、营养费2240元(48天×30元+16天×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10元(17天×30元+16天×50元)、误工费29150元(5300元/月÷30天×165天)、护理费1816.72元(41444元/年÷365天×16天)、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77112元(38556元/年×20年×10%)、被扶养人生活费4542.8元(22714年/元×4年×10%÷2)、鉴定费150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精神抚慰金酌定4000元。上述费用合计168703.56元。综上所述,原告的损失为168703.56元,扣除被告众联公司垫付42358元,由被告众联公司赔偿126345.56元,”更正为“根据江西省2020年度统计数据,原告的损失如下:医药费41032.04元、营养费1920元(64天×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10元(17天×30元+16天×50元)、误工费29150元(5300元/月÷30天×165天)、护理费1816.72元(41444元/年÷365天×16天)、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77112元(38556元/年×20年×10%)、被扶养人生活费4542.8元(22714年/元×4年×10%÷2)、鉴定费150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精神抚慰金酌定4000元。上述费用合计168383.56元,综上所述,原告的损失为168383.56元,扣除被告众联公司垫付42358元,由被告众联公司赔偿126025.56元,”。
判决书中第8页判决项“一、安徽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赔偿人民币126345.56元;”更正为“一、安徽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赔偿人民币126025.56元;”。
审判员  谌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艳萍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