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安徽润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11执346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润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盛景融城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许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
法定代表人:王孝培,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润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1日制作的(2016)皖0111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36600元、执行费344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4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夏凯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