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4232号
原告:安徽润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1038号绿地中心E座19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263999(1-1)。
法定代表人:许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鹤凌,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招弟,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108号珑曝雅苑3号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41706360。
法定代表人:卢宏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合肥创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20号东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28078357。
法定代表人:朱志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安徽润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创鼎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润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润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润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创鼎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8元,由原告安徽润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阮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