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1646号
原告:合肥市腾飞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包公镇文集居文圣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1097780U。
法定代表人:杨明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俊鑫,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瑞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太湖东2号太宁花园紫云阁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5131X8。
法定代表人:罗厚茂,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58年5月18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双清路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30938507。
法定代表人:季红,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安徽文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创业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5W9U91。
法定代表人:裴世聪,董事。
本院审理原告合肥市腾飞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瑞信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文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腾飞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腾飞架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腾飞架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市瑞信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文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合肥市腾飞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