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腾飞架业有限公司

合肥市腾飞架业有限公司、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91执862号
本院在执行合肥市腾飞架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除轮候查封了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峻 审 判 员 尹 刚 人民陪审员 杨 丽
书 记 员 马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