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执431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腾飞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包公镇文集***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1097780U。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合肥市瑞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太湖东路2号太宁花园***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5131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双清路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309385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合肥市腾飞架业有限公司与合肥市瑞信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按照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422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加倍支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公安部车辆、不动产登记及住房公积金情况,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合肥市瑞信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