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腾飞架业有限公司

合肥市腾飞架业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02执恢1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腾飞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仁业,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5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695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