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腾飞架业有限公司

合肥市腾飞架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合高新执字第01469-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腾飞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合肥市腾飞架业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合***二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合肥市腾飞架业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峻
审判员*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石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