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703民初491号
原告:湖北国权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鄂州市临江乡马桥。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合肥市合肥长江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国权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国权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国权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国权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3元,由原告湖北国权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大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