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502民初1572号
原告*小生。
委托代理人***,新余市渝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长江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问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被告***,1977年12月26日。
本院审理的原告*小生与被告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小生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马诗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生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原告*小生对被告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马诗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302元,保全费370元,合计672元,由原告*小生承担。
审判长甘丹丹
助理审判员张可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