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21民初27号之二
原告:成都四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四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2023年1月18日,原告成都四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四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四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27元,由成都四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