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安徽辰坤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45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梁园镇农民工创业园21-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出生,住河南省范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现,男,1981年5月出生,住山东省莘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汇诚华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2634房间。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辰坤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以南、习友路以东合肥义银国际大酒店601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伟业公司)与被上诉人***、**现、北京汇诚华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诚华夏公司)、安徽辰坤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辰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47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伟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改判合肥伟业公司不向***、**现返还保证金31万元;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 31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应直接退还。***、**现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施工质量问题,合肥伟业公司要求其维修而对方拒不同意,汇诚华夏公司作为发包方另行聘请其他装修公司,并拟从结算款中扣除合肥伟业公司的工程款项。***、**现违约在先,存在过错。对此,一审法院在合肥伟业公司准备提起反诉并准备好证据的情况下,未予准许反诉。合肥伟业公司有证据证实***、**现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应该在扣除施工质量损失后退还剩余保证金。双方均认可保证***约保证金,是为合同履行的担保,目的是为了确保***、**现在合同签订后能够根据合同约定履行施工合同,本案中如一审判决所认定案涉工程未进行结算,施工合同在未解除的情况下,施工合同仍然处于履行的状态,在此前提下,向***、**现返还保证金的条件未成就,因为案涉工程到现在未进行竣工验收。***、**现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撤场,属于违约在先,***、**现对施工合同的履行存在过错。2.***、**现与合肥伟业公司、安徽辰坤公司之间结算已经办理完毕。一审庭审中,***、**现当庭认可结算单上金额真实无误,但主张合肥市伟业公司付款金额不足。一审判决并没有查明***、**现应获得工程款多少、实际已收取工程款多少,不应该在判决书中确认***、**现待两家建筑公司结算后再行起诉。 **现辩称,不同意合肥伟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合肥伟业公司要求***、**现交纳50万元时,承诺该笔款项属于借款,***、**现在转账后,才被告知50万元为保证金,但没有说是合同履行金,合肥伟业公司承诺两个月后返还。***、**现并未擅自离场,而是被合肥伟业公司找的人赶出去的,有报警记录证明。 ***辩称,合肥伟业公司承诺6个月退还保证金,从2017年6月签合同开始计算,因此对方应该退还保证金。本案工程量不大,保证金的金额应在10万元左右,50万元保证金的数额超过了实际需求,合肥伟业公司应该支付保证金的利息。一审的时候有借款,出借人是***和**,借款人是**现,***不认可这个借款,借款跟工程无关。工程款到现在还没有结算。 汇诚华夏公司和安徽辰坤公司未作答辩。 ***、**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汇诚华夏公司、安徽辰坤公司、合肥伟业公司返还保证金31万元,按照6%/年计算自2017年11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逾期返还期间资金占用利息;2.依法判令汇诚华夏公司、安徽辰坤公司、合肥伟业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4万元;3.依法判令汇诚华夏公司、安徽辰坤公司、合肥伟业公司支付施工材料费用共计122.2万元,包括木方、木板费用40万元;电线、电缆、器械费用17.5万元;铜管材料租赁费55万元,止水四杆及套筒费用9.7万元;4.判令汇诚华夏公司、安徽辰坤公司、合肥伟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16日,劳务作业承包人合肥伟业公司与劳务作业发包人安徽辰坤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就中关村军民融合产业园E座大厦地下室主体劳务工程分包,合同价款1 300 000元。2017年,甲方安徽辰坤公司与***、**现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中关村军民融合产业园E座大厦,分项承包工程:E座大厦正负零以上主体结构、二次结构装饰、装修。本工程单价实施一次性包干,乙方自负盈亏,结算时按协议书签订价格自行结算。本合同单价包括图纸内容及洽商变更所有二次砌筑工程量、现场文明施工及与其他用工。落款处甲方有**签字,乙方为***、**现签字。 2017年6月24日,发包方合肥伟业公司与承包方***、**现签订《混凝土班组施工协议》,约定就中关村军民整合产业园E座大厦主体结构地下部分,工程砼工专业班组施工劳务分包事项达成一致,约定综合单价为地下室砼每立方40元,此单价内容为现有条件下包括第一条全部施工内容的各种人工费、辅材耗材费、机具费、用具费、气具费、电具费、超高费、用品费、管理费、间接费、利润、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工程量按实际浇筑图纸量计算。工期要求:日期为2017年7月20日。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施工,地上结构封顶后10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双方确认工程量)70%的劳务费;本主体的工程验收合格后两周内,甲方支付乙方至工程量80%的劳务费;本工程完工后,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质量检查部门验收,工程达到国家及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支付乙方工程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为一年(自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待保修期满一年后30日内无息付清。同日,双方签署《木工班组施工协议》,约定双方就中关村军民融合产业园E座大厦主体结构地下部分(+-0.00以下)工程模板专业班组施工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承包单价:人工、机具及辅材综合单价为模板按砼接触面积每平米58元,综合单价包括: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等费用,其确立原则为“实际量、市场价”,不再随政策性调整而浮动,此单价内容为现有条件下包括第一条全部施工内容的各种人工费、辅材耗材费、机具费、用具费、气具费、电具费、超高费、用品费、管理费、间接费、利润、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另包括施工人员商业保险费、办理证照及培训体检费、二次搬运、人为因素、不可抗力等原因增加费用。工程量按图纸实际施工量计算。双方签订《钢筋班组施工协议》,约定就中关村军民融合产业园E座大厦主体结构地下部分钢筋制作、安装专业班组施工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承包单价为完成施工图中所示钢筋分项的全部内容后,综合单价为每吨780元(地下部位),综合单价包括: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等费用,其确立原则为“实际量、市场价”,不再随政策性调整而浮动,此单价内容为现有条件下包括第一条全部施工内容的各种人工费、辅材耗材费、机具费、用具费、气具费、电具费、超高费、用品费、管理费、间接费、利润、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另包括施工人员商业保险费、办理证照及培训体检费、二次搬运、人为因素、不可抗力等原因增加费用。工程量按图纸实际施工量计算。双方签订《架子工班组施工协议》,约定就涉案工程主体结构地下部分工程架子专业分包事项达成一致,综合单价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米38元,综合单价含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费用,其确立原则为“实际量、市场价”,不再随政策性调整而浮动,此单价内容为现有条件下包括第一条全部施工内容的各种人工费、周转材料费(购置或租赁费、运输费)、辅材耗材费、劳保及安全用品(含雨衣雨裤)、季节性施工及相关措施费人工费、机具费、用具费、气具割具费、电具费、超高费、用品费、管理费、间接费、利润,法定节假日夜间加班费等,另包括施工人员商业保险费、办理证照及培训体检费、二次搬运、人为因素、不可抗力等原因增加费用等(不限于上述的)所有费用。工程量按地下建筑面积计算。同日发包方合肥伟业公司与承包方***、**现签订《现场工程劳务管理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已经签订中关村军民融合产业园E座大厦工程的钢筋、砼、木工、架子工各专业班组分包协议的基础上,现补充下列条款作为现场工程劳务管理协议,现场塔吊信号工由乙方负责及安排人员,甲方承担信号工费用按乙方完成地下部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计算。工程文明施工由乙方负责,包括办公区清洁、生活区清洁。甲方承担文施费用按乙方完成地下部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计算。乙方完成钢筋、砼、木工、架子工各专业班组的全部承包内容,甲方按乙方完成地下部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作为乙方的管理费。乙方的利润:各班组结算总价之和+信号费+文施费+管理费的8%。2017年5月20日,甲方(需方)***与乙方(供方)**签订《供货合同(木方及多层板)》,约定就中关村军民融合产业园E座大厦主体结构工程支模用木方供货事宜协商一致,甲方购买乙方供应的支模用木方及多层板,***方每立方米23.5元,黑木多层板一张80元,最终按实际合格得供货量结算。 2019年9月17日,***、**现就涉案工程签署劳务队结算单,正负零以下部分总造价2 636 278元,正负零以上部分1 268 068元,合计3 934 565元,结算清单上计算人**标注:此结算单若工程量有误,可重新审定,本结算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现向合肥伟业公司***发出异议单,载明:开工典礼24个工,地上岩棉颗粒120立方,主楼钢筋差10吨,夹层钢筋没有量,整体木工量差一千多平米,夹层面积差二百多,附楼防水保护层没有给,夹层二次倒运没有给,生活区临建回填的人工或量没有给,砌筑差136立方,临工整体差120个,合同工期六个月,实际施工时两年,两年的误工,租赁费没有给。***在异议单上签字:本人收到关于中关村军民融合产业园E座大厦结算有争议的资料一份。收件人:***,2019年9月17日。合肥伟业公司项目负责人***认可自己收到了上述异议单,但是对于其中异议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现称对于结算单中的单价以及具体工程没有异议,但是合肥伟业公司没有按照结算单确认金额实际支付。合肥伟业公司庭审中称已经支付3 843 408元。 庭审中,合肥伟业公司称涉案工程总包方为安徽辰坤公司,合肥伟业公司为劳务分包方,地上部分是由**代表安徽辰坤公司签署,地下部分为***、**现与合肥伟业签署劳务分包合同,合肥伟业公司不负责地上部分,只就涉案工程地下部分与***、**现存在分包关系。***、**现明确其要求按照地下部分合同主张权利。同时,双方认可该保证***约保证金,合肥伟业公司同意返还保证金31万元,但主张存在工期延误和质量问题,需抵扣之后才可返还,不同意支付期间的利息。合肥伟业公司提交了照片、罚款单、维修施工合同作为证据,***、**现主张罚款单没有其签字,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照片、维修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没有干完,***、**现于2019年5月1日退场,后续由别人进场继续施工。合肥伟业公司尚未与安徽辰坤公司办理结算。 一审法院认为,***、**现就涉案工程地上部分、地下部分均进行了施工,但地上部分系**代表安徽辰坤公司与***、**现签订《承包协议书》,地下部分系合肥伟业公司与***、**现签订《混凝土班组施工协议》,上述两部分工程,***、**现对应的合同相对方并不相同。在本案中,经法院释明,***、**现明确主张本案工程款为地下工程部分,但因合肥伟业公司并未就地上工程部分与安徽辰坤公司进行结算,而其向***、**现支付的已付工程款并未进行明确的区分,因此,在地上部分工程尚未结算完毕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地上部分的工程量及对应的工程款项,因此地下部分已付款项亦无法予以确定。合肥伟业公司提交的结算单虽有***、**现签字,但后者亦签订结算单时提出了书面异议,因此结算单不能作为确定涉案工程结算价格的唯一依据。在此情况下,经法院释明,***、**现同意合肥伟业公司先退还31万元保证金后,待地上工程部分结算完毕后,再行解决本案地下工程剩余工程款问题,对此法院不持异议。合肥伟业公司认可保证金31万的金额,但主张应抵扣工期延误及工程质量损失,但双方合同中未就保证金抵扣问题进行约定,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支持该公司的主张,对该公司的辩称法院不予支持,合肥伟业公司应返还***、**现保证金31万元。***、**现主张利息及律师费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现返还保证金三十一万元;二、驳回***、**现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关于合肥伟业公司是否应返还31万元保证金的问题。合肥伟业公司上诉主张***、**现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应扣除施工质量损失后方能退还,且主张返还保证金的条件未成就。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合同中未就保证金抵扣问题以及返还条件进行约定,因此合肥伟业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合肥伟业公司应返还***、**现保证金31万元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合肥伟业公司上诉主张双方已结算、最终欠款金额已确定,一审判决不应确认***、**现再行起诉的权利。根据查明的事实,合肥伟业公司并未与安徽辰坤公司进行结算,而其向***、**现支付的工程款包括一部分地上部分工程款,且因未结算无法区分已付款项中地上、地下两部分工程款数额,因此,本案诉争的地下部分已付款项无法确定。合肥伟业公司提交的结算单虽有***、**现签字,但后者亦在签订结算单时提出了书面异议,因此结算单不能作为确定涉案工程结算价格的唯一依据。鉴于以上情况,经一审法院释明,***、**现同意待结算完毕后,再行解决本案地下工程剩余工程款问题,一审法院上述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合肥伟业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肥伟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