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民再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68731559(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0)赣0502民再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伟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7月19日以与伟业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0.98元,减半收取3,150.4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杰
审判员 张 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