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发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782民初2253号 原告: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梁园镇农民工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68731559(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南平市建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夷山市缘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建筑劳务公司)与被告**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伟业建筑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伟业建筑劳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伟业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发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元(按日工资200元计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655.8元(按7031元*60%*3个月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发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福建省武夷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作出了***仲字案(2021)54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伟业建筑劳务公司认为,仲裁第一项及第三项,仲裁裁决关于赔偿支持费用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改判。理由如下,1.认定**发日工资按507元每天计算,**有失公平公正原则,**发仅在伟业建筑劳务公司处工作13天,就按13天计算平均工资明显计算有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本人工资应为工伤职工事故伤害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或者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且原、被告有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日工资的计算标准及方式,即每日200元。再者,伟业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给**发的工资,系承包班组组织***支付给**发,***支付给**发的费用不能说明所有费用都是伟业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给**发个人工资,其中费用有***与**发合作或者其他的费用在里面,武夷山劳动仲裁委仅凭该支付记录就认定**发日工资为507元显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失公平;2.认定伟业建筑劳务公司支付9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99245.25元,显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失公平,其中停工留薪9个月明显时间过长,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其受伤程度不足以休息如此长时间。且赔偿标准过高,其住院10日也已经出院,其原工资待遇应为200元每天;3.认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155元,赔偿标准过高。综上所述,请求支持伟业建筑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发辩称:1.依法驳回伟业建筑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2.判令伟业建筑劳务公司依照福建省武夷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案字【2021】54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各项目数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责令伟业建筑劳务公司协助答辩人向南平市建阳区社会保险中心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按照九级工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待遇款项支付给答辩人。 经审理查明,于2020年6月8日,**发经伟业建筑劳务公司招聘后,到伟业建筑劳务公司入职,从事木工工作,于2020年6月13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日工资200元。伟业建筑劳务公司为**发办理了工伤保险。2020年6月23日下午,**发在钉模板施工时,发生事故,当日送往南平市××人民医院治疗,后转武夷山市立医院治疗,共住院10天,诊断为左手拇指远端部分缺损,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伟业建筑劳务公司***支付。2020年10月20日南平市建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潭人认工伤决定【2020】21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发属工伤。2021年4月7日,南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2021】311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结论为**发属伤残九级。 事故发生后,经**发与施工班组结算,其共工作13.9天,领取工资7047元,平均日工资为507元。 经双方多协商,均未能达成协议,**发以伟业建筑劳务公司违反劳动法为由***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仲案字(2021)54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99245.25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155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护理费1692.7元;五、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申请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按九级伤残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六、申请人其他申请不予支持;七、***书一、二、三、四等项共计136392.95元,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伟业建筑劳务公司不服该裁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伟业建筑劳务公司提供的***仲案字(2021)54号裁决书、《劳动合同书》;**发提供的仲裁申请案件档案材料、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发于2020年6月8日,经伟业建筑劳务公司招聘后,到伟业建筑劳务公司入职,入职后与伟业建筑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6月23日,**发在伟业建筑劳务公司就业期间发生工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伟业建筑劳务公司对其应当支付**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异议,但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按双方《劳动合同书》的约定日工资200元计算,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认为按**发的伤情,应当计算3个月。经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发的日工资是200元,但**发在伟业建筑劳务公司就业期间实际领取的工资是日工资507元,故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按**发实际领取的工资计算。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应当计算五个月。 综上所述,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七条,《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发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1年8月16日解除; 二、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发停工留薪期工资99245.25元; 三、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0元; 四、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155元; 五、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发住院期间护理费1692.7元; 六、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发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按九级伤残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直接支付给**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聂 婷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