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6民初3076号
原告: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梁园镇农民工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
住;'>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红山绿色食品园区创业大街**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向我院移送管辖,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受理。原告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