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民辖38号
原告:南宁市北江钢管租赁部。
经营者:***。
被告: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南宁市北江钢管租赁部(以下简称北江租赁部)与被告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北江租赁部诉称:伟业公司向北江租赁部支付租金及扣件赔偿款99745.5元,逾期付款利息6501.6元,伟业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6年10月22日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物、租金费用及支付、违约责任等。之后,北江租赁部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伟业公司未依约支付全部租金等。北江租赁部多次协商无果遂起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讼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违约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出租方北江租赁部住所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区域。于2019年12月4日裁定:本案移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0年7月13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以本案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租赁房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区域,本案诉讼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出租人北江租赁部诉请承租人伟业公司支付建筑器材租金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双方当事人于讼争《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双方当事人上述约定选择由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诉讼,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出租方即北江租赁部住所位于南宁市二塘镇邕宾路6号,属于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区域,依据上述双方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本案诉讼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涛
审 判 员 张 彪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