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华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华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02民初2750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华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荣凤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3162XU。
法定代表人:万普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38019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合肥华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华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合肥华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67元,减半收取54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彬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