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2民初5133号
原告:合肥华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万普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季某,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合肥华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合肥华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合肥华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2元,减半收取1776元,由合肥华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