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02执172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华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荣凤苑小区1幢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3162XU(1-1)。
法定代表人:万普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执行合肥华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合肥华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102执17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万斌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