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321执886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华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砀山中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321民初4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2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已冻结账户、有车辆已轮候查封、有不动产登记信息轮候查封、无证券数据、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查封。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通过书面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1民初4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珠敏
审判员 孟凡永
审判员 侯海燕
书记员 李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