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华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华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民终19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华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云谷路智慧金融城B地块第B02栋801室。
法定代表人:万普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艳芳,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道聪,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龙川路东段葛大店社居委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陆勤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祝梅,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华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22)皖081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22)皖081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合肥华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619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马 骥
审 判 员  刘梦灵
审 判 员  高 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潘朝玉
书 记 员  朱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