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同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同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2929号
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科技创业园建宝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蒋成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省同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湖北路华尔街二号楼2207。
法定代表人唐天丁,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同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祁建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