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悦五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宏祖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5民初431号

原告:北京悦五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331室。

法定代表人:郑锦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超,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淑红,河南洛河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路319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宝征,天津朗通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青青,天津朗通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合肥机电厂)厂区5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李良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宏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密水街道凤凰大街188号佳乐家写字楼2号楼710室。

法定代表人:徐玉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良红,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悦五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五洲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安徽天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天信公司)、山东宏祖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祖商贸公司)、李良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悦五洲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锦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超、辛淑红,被告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宝征,安徽天信公司、宏祖商贸公司、李良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悦五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向悦五洲公司支付钢材货款、加价款、违约金及赔偿金共计18 192 982.21元;2.判令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向悦五洲公司支付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钢材欠款之日止的加价款(根据欠付钢材款对于吨数每天每吨加价6元计算);3.判令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向悦五洲公司支付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钢材欠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根据欠付钢材款的日千分之一计算);4.判令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支付悦五洲公司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80 000元及保全保险费17 643.21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由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安徽天信公司、宏祖商贸公司、李良红共同承担;6.判令安徽天信公司、宏祖商贸公司、李良红对前四项诉讼请求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需向悦五洲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5日,悦五洲公司与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悦五洲公司向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位于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城嘉·康成名邸工程项目工地分批供应钢材,合同约定:(1)签单单价以悦五洲公司将货物送到当日,按兰格网潍坊建筑钢材市场工地采购结算指导价每吨上浮60元为基础结算,自第31日起加价款按每天每吨4.5元执行,自第61天起加价款按每天每吨5元执行,加价款属于货款性质,双方同意每次支付的款项优先用于支付加价款和违约金;当悦五洲公司垫资总额达1200万元或者自悦五洲公司第一次送货起达贰个月为一个付款周期,哪个条件先到先执行,最迟于农历春节前付清所有货款及加价款等款项。如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未在三个月内付清当周期产生的全部贷款,则按未支付的货款单价每天每吨加价6元计算,直至结清全部款项;(2)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如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应按应付未付货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悦五洲公司支付违约金;(3)在合同履行期间,悦五洲公司及时供货期间,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未结清款项之前,此工程项目建设中本合同签订所需的5000吨钢材全部由悦五洲公司供应,若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通过其他渠道购买钢材,即视为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违约,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应按本合同预计购买钢材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向悦五洲公司支付赔偿金。悦五洲公司累计向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供应了12 759 085.97元钢材,至今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还仍欠付货款12 133 568.09元,加价款1
227 153.66元,违约金3 706 140.46元,赔偿金1 126 120元。2019年11月6日,悦五洲公司与安徽天信公司、宏祖商贸公司、李良红签订《担保承诺函》,安徽天信公司、宏祖商贸公司、李良红自愿为《钢材购销合同》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虽经多次催讨,但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以种种理由拖欠货款至今,由此给悦五洲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为了维护悦五洲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辩称,对第一项付款金额有异议,双方实际履行的是2020年1月11日的《钢材采购合同》,我方应支付的价款是13 159 509.22元,且合同没有约定加价款,每吨价款已经上浮了300元,此金额与开具发票以及对账函记载的金额一致,上述金额应减去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已经支付的300万元。对于诉请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诉请应予以驳回,合同对此未有约定。第四项诉请也应予以驳回,双方未约定保全保险费由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承担,对于律师费也未有约定,且与变更之前的诉讼请求差距过大,发票时间也有异议。第五项诉请也不同意,悦五洲公司起诉时依据的是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项目部盖章的《钢材购销合同》,悦五洲公司据此取得管辖权,如果法院认为双方实际履行的是《钢材采购合同》,则应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安徽天信公司、宏祖商贸公司、李良红辩称,不同意悦五洲公司的诉讼请求。悦五洲公司与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材料送到工地后,悦五洲公司与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签订了结算清单。我方认为悦五洲公司与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之间的《钢材购销合同》实际并未履行,或者《钢材采购合同》对于《钢材购销合同》进行了变更。因此双方的付款、违约等应按照《钢材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我方应根据变更后的合同确定的主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5日,悦五洲公司(甲方、供方)与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乙方、需方)、安徽天信公司(丙方、担保法)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编号:YWZ20191105),约定:为明确供需双方权利义务,就潍坊高密市城嘉·康成名邸项目钢材采购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本合同约定单价为浮动价。签单单价以货物送到当日,按兰格网潍坊建筑钢材市场工地采购结算指导价每吨上浮60元为基础结算,自第31日起加价款按每天每吨4.5元执行,自第61天起加价款按每天每吨5元执行。如遇节假日,兰格网上没有报价,则以休息日前一天的报价为准,如遇一天网上出现多次报价,则取最高价作为结算基础价结算。加价款属于货款性质,双方同意每次支付的货款中,优先支付加价款及违约金。(螺纹以莱钢、盘螺线材按莱钢永锋计取。)实际到货数量及结算货款以收货单(送货单)为准。钢材验收单以项目负责人丁祖发或者田福力签收为准,两人其中任意一个签字均可。甲方负责将物品运到乙方项目指定地点,运费及装卸费由甲方承担。付款方式,银行承兑、银行汇票、现金、电汇、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引发的贴息费用由乙方另行足额承担)。双方约定,垫资总额达1200万元或者自第一次送货达到贰个月为一个付款周期,哪个条件先到先执行,最迟于农历春节前付清所有货款及加价款等款项。如乙方三个月未付清当周期内产生的全部货款,则未支付的货款单价按每天每吨加价6元计算,直至结清全部款项。数量以乙方签收的收货单(送货单)为结算依据,单价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定价标准执行。双方约定每月最后一天为对账日,由双方指定的授权人员签字核对,当月产生的加价款次月5日前付清,甲方授权人郑锦波,乙方授权人丁祖发。丙方自愿共同为乙方按时、足额向甲方履行付款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应付货款、违约金及其他实现担保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担保期间为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付款义务届满后满两年。甲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千分之一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对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如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付未付货款金额的千分之一项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停止供货。乙方向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供货期间,在乙方未结清款项之前,此工程项目建设中本合同签订所需5000吨钢材全部由甲方供应,若乙方通过其他渠道购买钢材,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付清当前所欠的全部款项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预计购买钢材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甲方不能及时供货或双方货款两清情况下除外)。该《钢材购销合同》有悦五洲公司合同专用章、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市城嘉·康成名邸小区建设项目经理部章、安徽天信公司公章,并有郑锦波、田福力、李良红、丁祖发签字。

2019年11月6日,安徽天信公司、宏祖商贸公司、李良红向悦五洲公司出具《担保承诺函》(函编号:YWZ20191105-01),载明:鉴于悦五洲公司与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签署了《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YWZ20191105。因安徽天信公司作为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承建潍坊市高密市城嘉·康成名邸小区项目工程建设的实际管理人,宏祖商贸公司作为安徽天信公司的联营合作方,李良红作为安徽天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现联名承诺并担保如下:1.担保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按时履行与贵公司签署的合同编号为YWZ20191105《钢材购销合同》,自愿为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按时足额支付货款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2.担保范围:YWZ20191105《钢材购销合同》项下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应支付的货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实现担保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法,保全费,律师费等)。3.从安徽天信公司或者宏祖商贸公司账户付款给悦五洲公司,均视为YWZ20191105《钢材购销合同》中钢材款的支付。4.担保期限为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应当履行期届满后两年之日止。该《担保承诺函》有安徽天信公司公章,宏祖商贸公司合同专用章及李良红、丁祖发签字。

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15日期间,悦五洲公司向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供货,悦五洲公司提交《送货单》24张,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安徽天信公司、宏祖商贸公司、李良红对《送货单》的真实均予以认可。经核实,上述《送货单》金额合计12 759 085.97元,收货人处有丁祖发、田福力签字,备注处记载“此单价(签单价)为货到当天网价上浮60元,最终结算以合同约定为准”等字样。

2019年11月20日,宏祖商贸公司向悦五洲公司背书转让金额为50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2019年12月25日,宏祖商贸公司向悦五洲公司背书转让金额为50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2020年1月11日,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甲方、采购方)与悦五洲公司(乙方、供货方)签订《钢材采购合同》(合同编号:5-WZ-2020-康成名邸-5-200185),约定: 就高密市城嘉·康成名邸项目钢材采购事宜达成以下合同。甲方指定收货人田福力。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以山东钢铁网采购价潍坊地区工地结算价为基准单价,如遇周六日无报价,参考送货周五的山东钢铁网报价,如一天中出现多次报价,参考潍坊地区山东钢铁网工地结算价首次报价。累计供货货款达到1200万元付货款的85%,之后每2个月或累计未付货款达1200万元,甲方付款85%,哪个条件先到先执行,以此类推,剩余15%货款在乙方完成总供货货款后1个月内甲方付清全部货款。因工地出现任何停工现象导致工地无法正常施工,到期甲方也必须付清实际吨位货款。如甲方不能按合同支付以上欠款,导致乙方供货不及时的违约责任由甲方全部负责。由于乙方为甲方垫资,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按钢材网定货当天山东钢铁网潍坊地区公示报价每吨加300元,如果因乙方供货质量不合格导致项目产生的费用及材料进出场费用由乙方承担,每批次材料到场乙方必须提供相关的材质证明。货款的支付方式包括电汇、支票、承兑汇票、铁建银信等,甲方不承担相关的手续费、贴现等财务费用。甲方超过合同约定日期付款,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及时付款,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后15日内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每逾期一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乘以逾期未支付货款金额(不包括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已付货款)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实际未支付货款金额(不包括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已付货款)的1%。但如因甲方上级或业主拨款不及时、不到位导致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乙方货款时,乙方应予以充分理解,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乙方承诺不因此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违约金、利息等损失赔偿责任。甲乙双方或乙方签认的单据上(包括但不限于验收单、结算单、催款函等单据)如有与本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的内容,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合同履行中的涉及价款结算的单据(包括但不限于结算单等单据)必须由签收人员或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才对甲方发生法律效力。该《钢材采购合同》有悦五洲公司合同专用章、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经济合同专用章。

悦五洲公司(甲方)、安徽天信公司(担保方1)、宏祖商贸公司(担保方2)、李良红(担保方3)签订《钢材采购合同补充担保协议》(协议编号:5-WZ-2020-康成名邸),内容为:鉴于甲方与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就潍坊市高密市城嘉·康成名邸小区项目于2020年1月份签署了一份《钢材采购合同》,因安徽天信公司作为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承建潍坊市高密市城嘉·康成名邸小区项目工程建设的实际管理人,宏祖商贸公司作为安徽天信公司的联营合作方,李良红作为安徽天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现联名向甲方承诺担保并做如下补充:1.担保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按时履行与甲方签署的《钢材采购合同》项下的履约条款,为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按时足额支付货款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2.担保范围:《钢材采购合同》项下“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及本协议补充内容中的应付部分。3.由安徽天信公司或者宏祖商贸公司账户付款给悦五洲公司,均视为《钢材采购合同》中钢材款项的支付。4.由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账户针对本工程项目付款给悦五洲公司,均视为《钢材采购合同》中钢材款项的支付。5.担保期限为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应当履行期届满之日止。补充内容:一、签单单价按货到当天兰格网潍坊建筑钢材市场工地采购结算价取当天最高价基础上浮60元/吨作为双方结算基础价,如遇节假日,兰格网上没有报价,则以休息日前一天的报价为准,如遇一天网上出现多次报价,则取最高价作为结算基础价结算。加价款属于货款性质,双方同意每次支付的货款中,优先支付加价款及违约金。(螺纹以莱、盘螺线材按莱钢永锋计取。)并由乙方指定的丁祖发或田福力在送货单上签字验收,两人其中任意一个签字均可。二、自第一次送货之日起,30日内未付清货款的,自第31日起加价款按每天每吨4.5元执行,自第61天起加价款按每天每吨5元执行。经约定,垫资总额达1200万元或者自第一次送货起达贰个月为一个付款周期,哪个条件先到先执行,最迟于农历春节前付清所有货款及加价款等款项。自第一次送货之日起三个月内未付清当周期内产生的全部货款,则未支付的货款单价按每天每吨加价6元计算,直至结清全部款项。银行承兑、中铁银信、汇票等引发的贴息费用由担保方另行足额承担。三、各方约定每月最后一天为对账日,由各方指定的授权人员签字核对,当月产生的加价款于次月5日前付清。甲方授权人:郑锦波 ,各担保方共同授权人:丁祖发。加价款含税金。四、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或担保方如不能技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担保方应按应付未付货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停止供货。五、担保方承诺;甲方供货期间,在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或担保方未结清款项之前此工程项目建设中原合同签订所需的5000吨钢材全部由甲方供应;若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或担保方通过其他渠道购买钢材,即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和担保方一次性付清当前所欠的全部款项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担保方应按原合同预计购买钢材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甲方不能及时供货或货款两清情况下除外)。六、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七、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不变且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该《钢材采购合同补充担保协议》有悦五洲公司合同专用章、安徽天信公司公章,宏祖商贸公司公章及李良红、丁祖发签字。悦五洲公司质证称: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协议中补充的内容证明了实际履行的是《钢材购销合同》,如果履行的是《钢材采购合同》则无必要进行补充。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质证称:我司对此不知情,真实性予以认可;我司怀疑其各方是一个利益体,担保方在当时与悦五洲公司串通,损害我司利益;这份协议也证实了《钢材采购合同》才系真实意思表示。

安徽天信公司、宏祖商贸公司、李良红提交宏祖商贸公司工商查询信息,欲证明2019年8月28日至2020年11月24日,丁祖发担任宏祖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签字行为系代表三担保人,对于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悦五洲公司质证称: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可以证明丁祖发是宏祖商贸公司的法人,但不能证明丁祖发不是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授权,丁祖发是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认可的对账人员。

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提交《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市城嘉·康成名邸项目物资结算清单》,该清单载明,供料单位为悦五洲公司,合同编号为5-WZ-2020-康成名邸-5-200185,实收数量为2832 .534吨,结算价为 12 309 749.02元,运杂费为849 760.2元,合计金额为 13
159 509.22元。该清单有悦五洲公司合同专用章、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市城嘉·康成名邸小区建设项目经理部章。悦五洲公司质证称: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在本案管辖权诉讼中主张该清单是2019年12月份签署;我司提供的送货单比该清单先签署,该清单载明收货人是杨小国,送货单是丁祖发、田福力;另,《钢材采购合同》是2020年签订的,先签署的结算单确定了结算价,确与《钢材采购合同》一致,这证明了《钢材采购合同》签订前,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要求我司按指定价格配合他们签订物资结算单、《钢材采购合同》以及出具《对账函》,并开具其要求金额的发票,这与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在管辖权异议中陈述的签署《钢材采购合同》目的是规范开票付款用印等公司内部要求相印证,我司为回款而在形式上补签的《钢材采购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也不能作为双方货款价格结算的依据;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在对外招标时向我司告知了投标价格和投标方案,并要求我司找单位询标,因此《钢材采购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悦五洲公司提交对账日期为2019年12月2日的《对账单(2019)》,该对账单载明,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2日共计供货2108.527吨,总供货款为9 552
589.02元,总加价款金额为0,其他应付款金额为0,已付款为0,未付款合计9 552
589.02元。该对账单有悦五洲公司财务专用章、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市城嘉·康成名邸小区建设项目经理部章及田福力、丁祖发签字。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质证称: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悦五洲公司提交对账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的《对账单(2019)》,该对账单载明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15日共计供货2832.534吨,总供货款为12
759 085.97元,总加价款金额为95 013.51元,其他应付款金额为0,已付款为487
000元,未付款合计12 367 099.48元。该对账单有悦五洲公司财务专用章、丁祖发签字。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质证称:真实性不认可,没有我司指定人员田福力签字,也没有项目部盖章,且我司对于加价款不予认可,双方签署的《钢材采购合同》对于结算进行了变更,对账单和我司无关,丁祖发无权代表我司签署文件。安徽天信公司、宏祖商贸公司、李良红质证称:对账单是丁祖发作为宏祖商贸公司法人依据补充担保协议作为担保人进行的确认,和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无关。

悦五洲公司提交对账日期为2020年3月15日的《对账单2020年》,该对账单载明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15日共计供货2832.534吨,总供货款为12
759 085.97元,已收货款为625 517.88元,尚欠货款为12 133 568.09元,总加价款为1 095 436.42元,已收加价款337232.12元,尚欠加价款758 204.3元,总欠款合计12 891 772.39元。备注载明:2019年11月28日收到50万银行承兑,贴息13 000元,实收货款487 000元;2020年1月23日收到50万银行承兑,贴息24250,实收货款13517.88元,实收加价款(19年-2020.1.22止)337 232.12元。该对账单有悦五洲公司财务专用章、丁祖发签字。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质证称:真实性不认可,没有我司指定人员田福力签字,也没有项目部盖章,且我司对于加价款不予认可,双方签署的《钢材采购合同》对于结算进行了变更,对账单和我司无关,丁祖发无权代表我司签署文件。安徽天信公司、宏祖商贸公司、李良红质证称:对账单是丁祖发作为宏祖商贸公司法人依据补充担保协议作为担保人进行的确认,和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无关。

悦五洲公司提交对账日期为2020年4月15日的《对账单2020年》,该对账单载明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15日共计供货2832.534吨,总供货款为12
759 085.97元,已收货款为625 517.88元,尚欠货款为12 133 568.09元,总加价款金额为1 595 803.85元,已收加价款337
232.12元,尚欠加价款1 258 571.73元,总欠款合计13 392 139.82元。该对账单有悦五洲公司财务专用章、丁祖发签字。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质证称:真实性不认可,没有我司指定人员田福力签字,也没有项目部盖章,且我司对于加价款不予认可,双方签署的《钢材采购合同》对于结算进行了变更,对账单和我司无关,丁祖发无权代表我司签署文件。安徽天信公司、宏祖商贸公司、李良红质证称:对账单是丁祖发作为宏祖商贸公司法人依据补充担保协议作为担保人进行的确认,和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无关。

悦五洲公司提交日期为2020年4月15日于案涉项目工地拍摄的视频一份,欲证明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在尚未向悦五洲公司结清全部货款的情况,存在向其他供应商采购钢材的行为,依据《钢材购销合同》关于赔偿金的约定,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应按项目工程计划用量5000吨钢材的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即1 126 120元,支付赔偿金。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质证称: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视频内出现的人员不是我司人员,也无法证实拍摄的具体地点,悦五洲公司2019年12月底擅自停止供货,我司行为不属于违约,我司不应支付赔偿金。安徽天信公司、宏祖商贸公司、李良红质证称:真实性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

2020年6月22日,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向悦五洲公司背书转让金额为50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两张。

2020年7月3日,悦五洲公司向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出具收条,载明收到钢材款100万元,备注为以实际到账为准。

2020年8月22日,悦五洲公司向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出具收条,载明收到钢材款200万元,备注为以实际到账为准。

2020年8月26日,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向悦五洲公司转账200万元。

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提交其公司项目部人员廖珍珍与郑锦波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记录显示:2019年11月29日,廖珍珍发送钢材报价单,郑锦波问招标编号不用去改动吧,廖珍珍答复不用动。2019年12月9日,郑锦波称“咱们招标里面的合同,有几个地方公司修改后发给我了,我发给您”,并发送钢材采购合同文件,廖珍珍答复“那只是一个版本,开始走合同的时候怎么做再按照你们谈的做”。2019年12月16日,廖珍珍发送钢材采购合同(北京悦五洲)文件,郑锦波答复“每2000吨招标文件中的”,廖珍珍答复“那个吨位我和丁会计说说看,3000吨可以吗,怕公司不好过,就3000吨吧”,郑锦波答复:“之前的合同就是2000吨,也一样过呀”。之后双方就管辖、违约金等进行了沟通。2019年12月19日,廖珍珍发送钢材采购合同(北京悦五洲)文件,并称“那2000吨还是3000吨不能改,你们当时谈的临时合同就是以3000吨”,郑锦波回复“临时合同没有3000吨,是1200万或两个月”。之后双方就合同其他条款等进行了沟通。2020年1月8日,郑锦波发送供货明细表,并称“送货单上的取价是兰格网的,我让财务按合同做下”,后发送12-31明细表;廖珍珍回复“金额是对上的,没问题”。2020年1月10日,廖珍珍问“合同什么时候签”。2020年3月19日,郑锦波发送地址,廖珍珍回复“收到”。2020年3月31日,郑锦波称“合同收到了”。廖珍珍回复“好的”。2020年5月15日,廖珍珍发送结算单(北京悦五洲),并称“这是结算单,开票按照这个结算单开,单价、数量、金额必须和结算单那上一样”。悦五洲公司质证称: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双方实际履行的是《钢材采购合同》,聊天记录显示了招投标的过程,双方签订的《钢材采购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聊天记录也载明双方只是补签一个形式合同,满足内部要求,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是《钢材购销合同》,而且项目不属于必须要招标的项目,双方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不违法,而且我司已经履行完毕。

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提交悦五洲公司出具的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的《催款函》,内容为: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了《钢材采购合同》,合同编号:5-WZ-2020-康成名邸-5-200185,就潍坊高密市城嘉·康成名邸项目向贵公司提供了13 159 509.22元的钢材,贵公司截至今日一直未有任何支付行为,尚欠我公司货款
13 159 509.22元,因贵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准时付款,现已造成我公司资金周转十分困难,望贵公司能扶持一把,解决我公司燃眉之急,共同度过难关为盼。悦五洲公司质证称:形式上的真实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是为请款配合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出具。

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提交悦五洲公司出具的日期为2020年4月15日的《对账函》,内容为: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我单位为保证往来账务数据的准确性,需与贵单位核实当期业务余额,下列数据均出自本单位账簿记录,如与贵单位的账目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据证明无误”处签字或盖章,我单位与贵单位就潍坊高密市城嘉·康成名邸项目往来记录详细明细如下:对账日期截止2020年4月15日,钢筋纯货款13 159 509.22元,已付款0,未付款
13 159 509.22元。“数据证明无误”处有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市城嘉·康成名邸小区建设项目经理部章及田福力、丁祖发签字。悦五洲公司质证称:形式上的真实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函仅为了我司请款配合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签署,该函内容与同一天双方签署的对账单数据冲突,记载已经付款0元也与事实不符;该函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处有丁祖发签字,也证明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授权丁祖发对账的权利。

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提交供货明细表及发票,欲证明双方按照《钢材采购合同》进行了对账结算,实际系履行该份合同。悦五洲公司质证称:形式上的真实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发票以及《对账函》都是为了配合请款,按照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的要求作出的,并非实际发生的业务。

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提交《招投标文件》以及《钢材采购合同》等,欲证明双方经过招标投标程序以及磋商,后签署的《钢材采购合同》并非如悦五洲公司所述仅仅为了用于结算。悦五洲公司质证称:招标文件作为招标合同的一部分,因招标违反强制性规定,系无效行为。

为证明诉讼保全保险费情况,悦五洲公司提交保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各1张,发票显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数额为17 643.21元。

悦五洲公司提交其作为委托方(甲方)与受托方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与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安徽天信公司、宏祖商贸公司、李良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本协议约定的法律事务收取律师费110 000元。中国建设银行网上电子应回执显示悦五洲公司分三次向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共计支付110 000元律师费。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对应数额增值税发票。

悦五洲公司提交其作为委托人(甲方)与受托人河南洛河畔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因与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安徽天信公司、宏祖商贸公司、李良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甲方一次性支付律师费170 000元。中国建设银行网上电子应回执显示悦五洲公司分两次向河南洛河畔律师事务所共计支付170 000元律师费。河南洛河畔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对应数额增值税发票。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悦五洲公司与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实际履行的是《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编号:YWZ20191105)还是《钢材采购合同》(合同编号:5-WZ-2020-康成名邸-5-200185)的问题;二、在确定上述问题之后,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应向悦五洲公司支付款项的确认问题;三、安徽天信公司、宏祖商贸公司、李良红应承担的担保责任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悦五洲公司与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实际履行的是《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编号:YWZ20191105),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悦五洲公司与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该合同有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项目经理部章,项目部虽非独立民事主体,但其就钢材采购相关事宜对外签订合同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承担;从时间顺序来说,2019年11月5日《钢材购销合同》签订后,悦五洲公司即开始向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供货,且送货单备注内容亦与《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一致。其次,根据《送货单》记载,悦五洲公司向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供货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15日,而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亦自述《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市城嘉·康成名邸项目物资结算清单》2019年12月份便已经签署,则此时双方便可依据结算清单进行结算,悦五洲公司无此后的2020年4月15日出具《对账函》之必要,悦五洲公司在出具《对账函》之前便出具《催款函》更不符合一般商业逻辑。再次,虽然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就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了协商,但仅系双方为就该采购履行相应招投标程序而对招标文件里的合同进行的协商,并非专门针对已经签订的《钢铁购销合同》内容进行的修改,此亦可以从廖珍珍关于
“那只是一个版本,开始走合同的时候怎么做再按照你们谈的做”的叙述以及《钢材采购合同》双方送达时间等情形中得以印证。最后,综合上述分析,本院对于悦五洲公司关于《钢材采购合同》及相关《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市城嘉·康成名邸项目物资结算清单》《对账函》《催款函》均系悦五洲集团与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为了履行招标程序以及配合请款而为之行为的主张予以采信,双方实际履行的系《钢材购销合同》。

关于争议焦点二,关于加价款性质,本院认为,钢材市场价格相对透明,因其供货量大、供货时间长,资金占用量往往比较巨大,在钢材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盈利的多少和资金运转顺利程度往往取决于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本案买卖合同中,悦五洲作为出卖人,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作为专业的建筑施工企业对钢材买卖的上述特性均应具备明确的认知和充分了解;同时,本案《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加价款系在一定期限之后才开始起算,且明确约定加价款属于货款性质;因此案涉加价款并非通常意义上的资金占用损失,应认定为双方就货款结算方式的一种约定,不应适用违约金调整规则。

《钢材购销合同》约定,自第31日起加价款按每天每吨4.5元执行,自第61天起加价款按每天每吨5元执行,若三个月未付清当周期内产生的全部货款的,则未支付的货款单价按每天每吨加价6元计算,直至结清全部款项。因此在计算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应付货款时应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认定。依据《钢材购销合同》的约定,丁祖发系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授权的对账人员,因此本院对于悦五洲公司提交的丁祖发签署的四份《对账单》予以采信。根据对账日期为2020年4月15日的《对账单》,应认定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已经支付货款625 517.88元,尚欠签单货款为12
133 568.09元,其已经支付至2020年1月22日的加价款337 232.12元。根据查明的事实,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2020年6月以及8月向悦五洲公司支付300万元,悦五洲公司虽主张应扣除相应的贴息等费用,但其并未就应扣除费的数额提供证据证明,且其所出具的收据亦载明收到300万元,因此,应认定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支付货款的数额为300万元。依据《钢材购销合同》的约定,每一次支付的货款优先支付加价款及违约金,因此,上述300万元应优先用于加价款项目的抵扣。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上述已经查明的情况及供货单、对账单记载情况,经核算,截至2020年10月15日,尚欠款的钢材吨数为2691.147吨,未支付加价款为1
212 353.66元,未支付的签单货款为12 133 568.09元,共计欠付结算款应为13 345 921.75元;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应以2691.147吨为基数,按照数每天每吨加价6元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钢材欠款之日止的加价款。关于违约金,因合同约定标准过高,本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予以确定;就起算时间,《钢材购销合同》约定最迟于农历春节前付清所有货款及加价款,故违约金起算时间本院确定为2020年1月25日。关于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根据《钢材购销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应由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承担,悦五洲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款项支付记录以及相应发票等材料能够证实其因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费280 000元及保全保险费17 643.21元,本院对悦五洲公司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关于赔偿金,悦五洲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之行为符合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故对于悦五洲公司要求赔偿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三,虽然本案安徽天信公司、宏祖商贸公司、李良红先后出具了《担保承诺函》及《钢材采购合同补充担保协议》,但该两份协议的内容均指向《钢材购销合同》,且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容一致,故在本院认定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与悦五洲公司实际履行的系《钢材采购协议》的前提下,安徽天信公司、宏祖商贸公司、李良红约定的担保范围应为“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应付货款、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实现担保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安徽天信公司、宏祖商贸公司、李良红应就中铁十八局第五公司应支付的货款、加价款、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及诉讼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悦五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钢材结算款13 345 921.75元,并以2691.147吨为基数,按每吨每天6元的标准支付尚未结清部分的加价款,加价款计算时间为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悦五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2 133 568.09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三、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悦五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280 000元、保全保险费17 643.21元及案件保全费5000元;

四、安徽天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宏祖商贸有限公司、李良红对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安徽天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宏祖商贸有限公司、李良红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北京悦五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 744元,由北京悦五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217元(已交纳);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宏祖商贸有限公司、李良红共同负担124 5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