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东鑫屹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天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81执保1306号
申请人山东鑫屹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韩店镇开河村邹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QBCY56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天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市辖区长江东路合肥电机厂厂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5895930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路**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861301X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
申请人山东鑫屹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天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来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80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鑫屹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来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山东鑫屹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